優先權問題其實就是一個沖突解決的問題,當同一個元素(或內容)被CSS選擇符選中時,就要按照優先權取捨不同的CSS規則,這其中涉及到的問題其實很多。
首先就是CSS規則的specificity(特殊性),CSS2.1有一套關於specificity的計算方式,用一個四位的數字串(CSS2是三位)來表示,最終specificity越高的規則越特殊,在優先級判定時也就越有優勢。關於specificity的具體計算在各種情況下的數字加成有如下一般規則:
每個ID選擇符(#someid),加 0,1,0,0。
每個class選擇符(.someclass)、每個屬性選擇符(形如[attr=""]等)、每個偽類(形如:hover等)加0,0,1,0
每個元素或偽元素(:firstchild)等,加0,0,0,1
其他選擇符包括全局選擇符*,加0,0,0,0。相當於沒加,不過這也是一種specificity,後面會解釋。
按這些規則將數字串逐位相加,就得到最終計算得的specificity,然後在比較取捨時按照從左到右的順序逐位比較。
舉一些例子吧:
h1 {color: red;}
/* 只有一個普通元素加成,結果是 0,0,0,1 */
body h1 {color: green;}
/* 兩個普通元素加成,結果是 0,0,0,2 */
--後者勝出
h2.grape {color: purple;}
/* 一個普通元素、一個class選擇符加成,結果是 0,0,1,1*/
h2 {color: silver;}
/*一個普通元素,結果是 0,0,0,1 */
--前者勝出
html > body table tr[id="totals"] td ul > li {color: maroon;}
/* 7個普通元素、一個屬性選擇符、兩個其他選擇符,結果是0,0,1,7 */
li#answer {color: navy;}
/* 一個ID選擇符,一個普通選擇符,結果是0,1,0,1 */
--後者勝出
除了specificity還有一些其他規則
文內的樣式優先級為1,0,0,0,所以始終高於外部定義。這裡文內樣式指形如<div style="color: red">blah</div>的樣式,而外部定義指經由<link>或<style>標簽定義的規則。
有!important聲明的規則高於一切。
如果!important聲明沖突,則比較優先權。
如果優先權一樣,則按照在源碼中出現的順序決定,後來者居上。
由繼承而得到的樣式沒有specificity的計算,它低於一切其他規則(比如全局選擇符*定義的規則)。
關於經由@import載入的外部樣式,由於@import必須出現在所有其他規則定義之前(如不是,則浏覽器應該忽略之),所以按照後來居上原則,一般優先權沖突時是占下風的。
這裡需要提一下IE,IE是可以識別位置錯誤的@import的,但無論@import在什麼地方,它都認為是位於所有其他規則定義之前的,這可能會引發一些誤會。
所以優先權問題雖然看起來簡單,但其背後還是有蠻復雜的機制的,需要多多留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