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區別。
你需要明白 IIFE 的原理,我簡單說一下: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function foo() {...} // 這是定義,Declaration;定義只是讓解釋器知道其存在,但是不會運行。
foo(); // 這是語句,Statement;解釋器遇到語句是會運行它的。
IIFE 並非必須,傳統一點可以這麼寫: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function foo() {...}
foo();
那麼為什麼要 IIFE?
1.傳統的方法啰嗦,定義和執行分開寫;
2.傳統的方法直接污染全局命名空間(浏覽器裡的 global 對象,如 window)
於是,開發者們想找一個可以解決以上問題的寫法。那麼像下面這麼寫行不行呢?
function foo(...){}();
當然是不能,但是為什麼呢?因為 function foo(...){} 這個部分只是一個聲明,對於解釋器來說,就好像你寫了一個字符串 "function foo(...){}",它需要使用解析函數,比如 eval() 來執行它才可以。所以把 () 直接放在聲明後面是不會執行,這是錯誤的語法。
如何把它變得正確?說起來也簡單,只要把 聲明 變成 表達式(Expression) 就可以了。
實際上轉變表達式的辦法還是很多的,最常見的辦法是把函數聲明用一對 () 包裹起來,於是就變成了: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(function foo() {...}) // 這裡是故意換行,實際上可以和下面的括號連起來
();
這就等價於: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var foo = function () {...}; // 這就不是定義,而是表達式了。
foo();
但是之前我們說不行的那個寫法,其實也可以直接用括號包起來,這也是一種等價的表達式:
(function foo(){...}());
所以你問有沒有區別?很簡單:木有~
另外,剛才說過轉變表達式的方式很多,的確還有很多別的寫法,比如:
!function foo() {...}();
或者
+function foo() {...}();
這些都可以。
我個人挺偏愛用 void 來轉變表達式,因為此關鍵字不會有返回值。不過這一點真的沒有什麼要緊的,就當我“龜毛”好了……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void function () {
// 這裡是真正需要的代碼
}();
OK,所謂不去污染全局命名空間,是因為 IIFE 創建了一個新的函數作用域,你真正的業務代碼被封裝在其中,自然就不會觸碰到全局對象了。如果你需要全局對象,那就 pass 給 IIFE:
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:
void function (global) {
// 在這裡,global 就是全局對象了
}(this) // 在浏覽器裡,this 就是 window 對象
我在這裡寫過一個系列,其中一篇講作用域和命名提升的,裡面的知識點對理解 IIFE 有幫助,有興趣的話可以繼續深入閱讀:http://www.jb51.net/article/75090.htm
方式一,調用函數,得到返回值。強制函數直接量執行再返回一個引用,引用在去調用執行
方式二,調用函數,得到返回值。強制運算符使函數調用執行
(function(){})(); 是 把函數當作表達式解析,然後執行解析後的函數
相當於 var a = function(){}; a(); a得到的是函數
(function(){}()); 是把函數表達式和執行當作語句直接執行、
相當於 var a = function(){}(); a得到的是結果
最終結果是一樣的、
()只是起了 自執行的作用
和 () 一樣的還有很多
比如 +function (){}
這個等於 (function (){}) 一般用(function (){}) 還有個作用,就是 避免全局變量